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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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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13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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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4月13日傍晚,《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

杭州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5月8日起施行

【概要描述】4月13日傍晚,《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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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傍晚,《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

全文如下: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不断优化人口结构规模,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助力我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

 

2、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

(一)优化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对已在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35周岁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普通高校大专学历毕业生,可在市区办理落户;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可按“先落户后就业”的原则,在市区办理落户。
(二)放宽技能人才落户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及以上证书)、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在市区工作且已由工作单位正常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并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技能人才,可在市区办理落户。技能人才落户时可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条件限制。
(三)放宽投靠落户条件。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在杭州市区办理夫妻投靠和老年投靠落户时,取消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杭州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的条件限制,可在市区办理落户。
(四)优化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优化积分指标体系,调整年龄状况指标,18至40周岁积30分,超过40周岁,每增加1岁减2分,直至不得分;提高个税赋分值,将个人所得税指标项最高分值从20分提高到80分。持续推动居住证积分数字化改革,不断提高积分获取和审核的效率。原则上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积分落户基本申请条件(积分满100分)的均可落户,积分落户分数线将根据城市承载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五)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全面放开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三县(市)城镇落户条件,在三县(市)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的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提升县城落户吸引力。

 

3、优化居住证政策

(一)完善居住证申领条件。在居住地居住登记半年及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凭共同居住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的居住证申领。

(二)增加居住证持有人权利。探索居住证跨区及省内互认转换,积极推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城镇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健全完善与居住证积分挂钩的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4、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优化户口迁移政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强化配套政策实施,深化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并做好新旧政策措施衔接工作。
(二)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等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市人力社保、教育、医疗保障、民政、住保房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在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农民权益等方面加大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
(三)强化合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市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研究新兴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落户通道;市数据资源部门要统筹各业务部门信息资源,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积分数字化改革做好数据支撑;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落户政策执行和办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23年5月8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根据国家、省、市现行相应政策办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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